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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案例入选司法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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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近日,司法部发布了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北京一案例入选,一起来学习。

  北京案例: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正当防卫  行政拘留  未正确适用依据  变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女)与第三人童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第三人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对第三人也进行殴打。经鉴定,申请人及其母亲、第三人所受伤害均属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因家庭纠纷对第三人进行殴打,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其长期遭受第三人家暴,事发当日为制止第三人再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而对第三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违法,于2023年3月7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于2023年4月依法中止审理,2023年12月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应否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

  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具体适用。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引发打斗,一方先动手且在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另一方还击造成先动手者伤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确有对第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努力避免冲突或使冲突降级的行为,故难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关于应否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发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

  结合本案证据可知,在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系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有已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对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意在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未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的法定情形。

  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是诸多涉家庭暴力、婚姻矛盾案件的缩影,具有时间长、矛盾深、隐蔽性强的特点,如何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机关面临的难题。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原处罚行为未正确适用依据,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作出变更案涉行政行为的情形,直接变更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公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先适用变更决定的立法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专家点评

综合审查全面认定 准确适用变更决定

——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变更决定是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已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使用率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突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为变更决定的适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然而,行政复议机关要准确适用变更决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更大的责任心和更强的能力作支撑。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行政复议机关的积极立场和态度是发挥变更决定作用的前提,更在于充分体现综合审查全面认定案情是准确适用变更决定的关键。

  一是积极化解争议的立场和态度是适用变更决定的前提。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有三种情形。表面上,要适用情形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作出变更决定,难度大。然而,事实上,前两种情形的适用也需要以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为前提。情形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情形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实践中,准确适用变更决定,均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形,案件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时间长、矛盾深,要适用变更决定涉及证据和事实认定,继而是定性和适用法律,具有复杂性。面对这一情况,行政复议机构秉持积极化解争议的立场和态度,促成了变更决定的适用。

  二是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是适用变更决定的关键点。要准确适用变更决定,必须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案所出现的复杂局面更是如此。行政复议机构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没有限定已有证据,而通过审查发现了与案件密切关联的证据,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这构成了本案后续适用法律和定性作出变更决定的关键性证据和事实。

  三是综合案情准确定性促成变更决定的作出。有了前述事实和证据作支撑,行政复议机关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从而决定将对申请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综合分析案情,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最终促成变更决定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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